装修监理单位、承包单位和业主之间的关系是对等的关系,作为法人,三者都是建立工程项目的行为主体,只是社会分工不同、运营性质不同和业务范围不同,没有主仆关系,也没有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。 (1) 装修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关系 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是对等主体之间的关系,在建立工程项目上是委托与被委托、受权与被受权的关系。业主委托建立监理单位监理的任务内容和授予的权益,是经过单方对等协商并以装修监理委托合同的方式予以确立的,两者是合同关系。 (2) 装修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 装修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都是属于对等的主体,二者不是树立在合同的根底上的,它们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及其他经济关系。在建立工程项目上,他们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。监理单位之所以对建立工程项目中的行为具有监理的身份,一是业主的受权,二是在施工合同中事前予以供认。同时,国度建立法律制度也赋予装修监理单位具有监视建立法规、技术法规施行的职责。 (3)业主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 业主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树立在承包合同的根底上,它们之间是合同关系,是“发包”与“承包”的关系,经过建立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予以确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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